算法治理新规(如何防止个人数据隐私被滥用)


新的算法治理规则?算法时代,如何规范算法歧视,防止个人信息和数据被滥用?近日在网上举办的首届“通信法与网络治理华东前沿论坛”上,多位相关行业专家指出,目前所有重要隐私信息的识别和使用都存在极大的隐私侵权风险,算法的滥用不仅影响正常的通信秩序、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,也给社会公平正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严峻挑战。急需建立法规,控制滥用算法处理个人数据。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,细化认定标准,压实平台责任,建立算法综合治理格局。我来给你解释一下算法治理的新规则。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边肖吧!

算法治理新规(如何防止个人数据隐私被滥用) 算法治理新规则

算法时代,如何规范算法歧视,防止个人信息和数据被滥用?近日在线举办的首届“华东地区通信法律与网络治理前沿论坛”上,多位相关行业专家指出,目前所有重要隐私信息的识别和使用都存在极大的隐私侵权风险,算法的滥用不仅影响正常的通信秩序、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,也给社会公平正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严峻挑战。亟待建立法规并控制滥用算法处理个人数据,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,细化认定标准并压实。

算法技术是依托海量内容、多用户、不同场景等核心数据信息进行自主挖掘、自动匹配、定点分发的智能互联网技术。网络空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研究基地(长三角)主任、首席专家王春晖教授表示,在数字经济时代,算法的应用日益普及和深化。算法积极的一面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,也为消费者带来一些便利和效率;但算法服务也有负面,比如算法滥用、算法歧视、“大数据杀熟”、诱导成瘾等。当前,出现了一些负面问题,不仅影响了正常的通信秩序、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,也给社会公平正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带来了严峻挑战。急需建立法规,控制滥用算法处理个人数据。王春晖还提出了“算法即服务”的概念,主张将算法提升为善,让算法回归服务人类。

南师大新闻与传播学院顾丽萍教授认为,隐私研究是一个持续时间长、社会关注度高的“学术热点”,也是智能媒体时代的一个特殊媒介景观。讨论隐私保护,就要讨论数字社会。在前数字社会,公共空和私人空的界限是清晰的,隐私作为社交的媒介会被分享,但可以被界限有效控制。然而,在公私界限不断消融的今天,智能生物识别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多元化的综合隐私出现,隐私保护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。他说,生物特征的唯一性使得生命体不可复制,生物特征的永久性成为生命体的标志,生物特征包含敏感信息。因此,所有重要隐私信息的识别和使用都有很大的隐私侵权风险。

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樊宇基教授在演讲中重点探讨了“算法推荐平台侵权责任的认定”。他指出,直到现在,如何认定算法推荐新闻平台的侵权责任,仍然是学术界广泛讨论的问题。目前学术界对算法新闻的定位有两种观点:第一种观点认为算法新闻的推荐平台是网络服务商;另一种观点认为,算法推荐平台改变了新闻的呈现方式,属于内容提供商。相关算法推荐的新闻平台类型有所划分,包括传统新闻媒体平台、新闻聚合平台和商业社交媒体平台。

山东大学(威海)法学院副院长钟敬教授指出,算法在为治理现代化做出贡献的同时,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,尤其是对传统法学提出了新的要求。他认为,算法作为决策工具,可以提高决策能力,降低决策成本,提高决策效率,但也存在问题和挑战。比如算法危及个人数据和隐私,算法导致社会伦理的丧失,算法的黑箱导致社会正义的危机;算法有意识地挑战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;减少差别待遇的算法歧视的价值概念;等一下。面对算法监管的困境,门京指出,现有的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算法监管,存在法律条文缺乏系统性、相关标准模糊等问题。,相应的研究和政策应用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空。

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特聘教授魏永正指出,去年下半年,国家连续发布《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》和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》,推动了算法治理的深化。事实上,由于算法是互联网运行的基础,深化网络法治必然离不开算法治理;只要算法治理没有走上正轨,就不能说有完善的网络法治。2016年颁布的网络安全法、2018年的电子商务法、2021年的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,以及新修订的反垄断法,都为算法治理提供了上位法依据,是算法综合治理格局的顶层设计。

互联网治理与数字经济法治(长三角)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乐骋教授认为,互联网空的治理首先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,总体原则是坚持国家利益第一、人民安全第一、政治安全为根本。因此,我们应该系统地了解网络安全,其中之一是网络安全的完整性;二是网络安全的动态性;三是网络安全的相对性;第四是网络安全的协同。乐骋指出,一方面算法产生技术,同时如何管理算法也需要技术本身来控制技术。在网络空治理体系建设的立法过程中,应确保基本法律规范的建设,同时努力提高我国网络空治理的国际制度话语权,构建网络空之间的命运共同体。

本次论坛的主题是“算法时代互联网平台的主体责任”,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网络与数字法治研究所、中国交通网空研究所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、中国新闻史学会媒体法规与伦理研究委员会提供学术指导。山东大学(威海)法学院党委书记肖、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传媒与法学院院长等近70位学术代表出席了会议。论坛还重点讨论了算法治理与治理算法、数据治理与平台责任、智能技术与新兴权利、智能通信与数字版权、网络信息协同治理、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等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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整理|法治网研究院

来源:法制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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