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居正和“一条鞭法”



张居正和“一条鞭法”

时间:2022-07-22 15:17: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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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居正(1525—1582),明代政治家、改革家。字叔大,号太岳。湖广江陵(今属湖北)人。嘉靖十九年(1540),年十六,举乡试。嘉靖二十六年(1547),中进士,除翰林院庶吉士。嘉靖三十九年(1560)升左青坊右中允,迁谕德。嘉靖四十三年(1564)充裕王讲官。穆宗践位,加恩东宫诸臣,隆庆元年(1567)二月,居正以吏部左侍郎兼东阁大学士,入直内阁。四月进礼部尚书、武英殿大学士。二年(1568)加少保。穆宗死,诏为顾命重臣,与宦官冯保合谋,逐高拱,代为首辅。万历初年,神宗冲幼,国事由其主持,当国十年。其时政治败坏、军备废弛、财政崩溃,危机四伏,农民起义此起彼落。他以“得盗即斩”的强硬手段加紧镇压,并着手实行一系列改革。万历六年(1578)下令清丈土地,摧制兼并,清查大地主隐瞒的庄田;万历九年(1581)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,改革赋税制度,把各项税役合并为一,按亩征银。这两项经济措施虽未完全贯彻执行,但纳税土地从四百多万顷回升到七百多万顷,封建政府财政状况已明显好转。此外,还裁汰冗员,整顿吏治,节省支出;重用名将戚继光,加强对鞑靼贵族的防御力量;任潘季驯为工部尚书,主持浚治黄河,成效显著。

在张居正推行的诸项改革措施中,以一条鞭法影响最大。“鞭”亦作“编”。简称“条编法”。又有“类编法”、“明编法”、“总赋法”等别名。此法在嘉靖时期就屡行屡止。庞尚鹏曾行之于江南,海瑞曾行之于闽广,对于均平赋税、尤其是徭役颇见成效。其具体内容是“总括一州县之赋役,量地计丁,丁粮毕输于官。一岁之役,官为佥募。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,量为增减。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,加以赠耗。凡额办、派办、京库岁需与存留供几诸费,以及土贡方物,悉并为一条,皆计亩征银,折办于官”。一条鞭法的实质是简化税制。先将赋和役分别归并,再将扰民最重的役逐步并入赋内。原来十年一轮的里甲役改为每年编派一次;赋役普遍用银折纳;征收起解从人民自理改为官府办理;赋役外的土贡、杂税也合并征收。一条鞭法丁税的征收,以“量地计丁”为原则,使丁少地多的富户和丁多地少的贫民不致负担悬殊。役法中的均徭(力差和银)及各种不时之征,皆“计亩征银”,摊入田赋,更减轻了小民负担。赋役及杂税一并征银,促进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化,减轻了人民对封建政府的人身依附。一条鞭法的实行,标志着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化,在我国财政史上,是继两税法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,为清代地丁制奠定了基础。一条鞭法因贵族大地主保守势力的阻挠,未能彻底实行。且各级官吏巧立名目,任意勒索,并没有更多地减轻人民负担。梁方仲《一条鞭法》(《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》1936.5,4卷1期)、《一条鞭法的论战》(《益世报史学》1936.9.13,37期),田继周《明代后期一条鞭法研究》(《历史研究》1956年3期),陈守实《一条鞭法施行后的丁徭问题》(《学术月刊》1962年7期),朱东润《张居正大传》,《张太岳集》等论著,可资初学者把问题引向深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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